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,现对“学院之星”评定细则进行补充。将评定细则中评选条件第一条中“综合测评班级排名不低于前10%”补充为“综合测评成绩需居前10%,同时学习成绩位居班级前20%”
特此通知,请各班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本班“学院之星”的评选,并在班级做好公示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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