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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学院之星”评审细则

2010年09月08日 00:00 发布者:教育科学学院 点击:[]

“学院之星”评定细则

一、评选内容:本次评选按照综合素质考核的要求,评选出在思想品质、学习、社会实践等方面品学兼优的学生35名,授予“学院之星”称号。

二、评选范围:教育科学学院2009——2007级学生。

三、评选条件:1、综合测评班级排名不低于前10%;

2、无旷课,考试成绩无不及格;

3、无违纪(没有受到过警告及以上处分);

4、无拖欠学费、杂费、团费;

5、无无故不参加班、团、学院、学校活动的记录;

6、如发现班级上报名单有不符合以上规定的,学院之星评审小组有权取消该生的参评(获奖)资格。

四、评选办法和步骤

1、2010年9月7日----9日,初评阶段。班级确定上报名单。

个人提出书面申请,由班级提供入围名单,凡申请的学生需准备不低于3000字的个人事迹材料,A4纸打印。由班委会负责组织在班级内进行竞评演讲。同学评议打分。

2010年9月10日----13日,以班级为单位上报个人事迹材料和名单,交至学院“学院之星”评选工作小组方丽慧老师。

2、2010年9月14日----16日,复评阶段。由“学院之星”评选工作小组提出复评入围名单。

凡初评入围的学生需参加由学院组织的竞评演说,由“学院之星”评选工作小组安排参加竞评的学生到指定班级进行竞评演说,并由此班学生进行评议打分并写出书面意见。根据学生评议的情况,由“学院之星”评选工作小组确定复评入围名单。

3、2010年9月17日----18日,终评阶段。由“学院之星”评选工作小组确定最终评选人选。

组织复评入围学生在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的范围内进行竞评演说(分三个组进行,并由到场学生打分。第二次排出名次)。“学院之星”评选工作小组根据前面两次排名进行审议并投票给出最后的排名。

按照名次由“学院之星”评选工作小组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,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最终评选名单。

4、获得“学院之星”荣誉称号的学生将在教科院“中秋月师生情”文艺晚会上表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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