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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

2017年03月08日 10:21 发布者: 点击:[]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课堂教学,加强教学管理,提升本科教学质量,根据学校有关要求,结合《包头师范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(修订)》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教育科学学院教学督导要坚持以学生和教师为本,服务于学生成长需求,服务于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。

第二章聘任条件

第三条 教学督导由教育科学学院领导班子聘任,由教学院长分管,聘任的基本条件为爱岗敬业、有丰富的教学经验、作风正派、为人正直,敢于承担责任和发表意见的教授和副教授,年龄不超过55岁。

   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待遇

第四条每学期初由学院下达督导任务,教学督导需依照学院工作安排,深入一线课堂,了解课堂教学现状,完成听课、评课等工作。

第五条教学督导针对教师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,及时向教育科学学院

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反馈、沟通,并提出改进教学、提升教学质量与水平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六条教学督导参与教育科学学院教学管理制度、教师专业发展等制度的出台与制定工作。

第七条教学督导聘期为一年,一年后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。

第八条教育科学学院每学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总结会,听取督导工作进行情况,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,确保督导工作顺利进行。

第九条教学督导听课实行课程全覆盖,剔除学校常规听课任务外,教学督导按30元∕节课的津贴标准发放,以实际工作量为准。

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教育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教育科学学院

 

附:督导名单(10人)

郝红英、袁秀利、李芳、胡利军、李秀丽、徐丽华、刘俊英、朱利娜、董仙芝、高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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